2023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震慑,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平昌县兰草镇木阁村党支部书记王永春饮酒驾驶的问题。2021年8月2日,王永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属饮酒驾驶;2021年8月3日,平昌县公安局给予王永春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鉴于其2020年8月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顶风违纪。2022年3月,王永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杜强饮酒驾驶的问题。2021年9月8日,杜强上班时间不假外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属饮酒驾驶;2021年9月9日,平昌县公安局给予杜强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杜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平昌县邱家镇鹿鸣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杜刚醉酒驾驶的问题。2021年12月13日,杜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属醉酒驾驶。2022年3月3日,平昌县公安局以杜刚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0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杜刚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其2021年6月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顶风违纪。2022年4月,杜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四、平昌县招商局职工邓胜林醉酒驾驶的问题。2022年3月15日,邓胜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属醉酒驾驶。2022年5月3日,平昌县公安局以邓胜林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23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对邓胜林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7月,邓胜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由技师降为高级工。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释放了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强烈信号。上述通报的4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意识、法纪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自我约束不严,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其深刻。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反躬自省、引为戒惧,清醒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做遵规守纪的模范表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联动执法司法机关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深挖倒查酒驾醉驾背后各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坚决打击歪风邪气,弘扬社会正气,不断推动县域党风政风社风向上向好。
中共平昌县纪委 平昌县监察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