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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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7/23】 【作者:四川省纪委】【阅读:】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川纪发〔2013〕19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十届省纪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2013年12月2日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重要法规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也可根据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作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规范性文件。现行规范性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制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事项、党内惩戒性规定等超越权限的内容。

            第六条 全省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解释、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于每年年初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一个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提出。

            第八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必要性、起草部门以及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规工作部门制定年度法规工作计划,报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条 法规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未能按期完成的,提出立项建议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向法规工作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是否列入下一年度法规工作计划。法规工作部门认为应当继续立项的,列入下一年度法规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起草,也可由业务工作部门与法规工作部门共同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要起草单位,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到内容具体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准确、规范、简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在纪检监察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必要时,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征求相关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集到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研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不能协调一致的,在审议时应当如实汇报分歧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的规定,并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拟提请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厅(局)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经起草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送分管法规工作领导后,由法规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以及拟发文形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法规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合法性。

            第二十条 法规工作部门经过审核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反馈起草部门。

            第二十一条 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同意,法规工作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一)未按规定充分征求意见的;

            (二)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退回的。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有分歧的,应当协商一致;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由起草部门将分歧意见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请审议。提请审议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法规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法规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请审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厅(局)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厅(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作汇报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核文后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签发。

            经审议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核文后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签发。

            审议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起草,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送法规工作部门审核和提请审议。

        第六章  解释、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予以解释的,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逐级上报至制定机关。重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应当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相应处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代党委、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省纪委代省委起草党内法规草案,监察机关代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5日发布的《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制定程序的暂行办法》(川纪发〔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