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三建立四落实”严把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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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5/6/10】 【作者:监察局】【阅读:】
平昌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创铸树”活动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健全三项制度、逗硬落实四项措施,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获得了市纪委监察局督导组的充分肯定。
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一是组织保障制度。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质量,成立以县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案件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案件质量工作,从信访、初核、立案、查办、审理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实行案件审理人员资格准入,所有审理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二是联审把关制度。坚持案件质量逐级把关,对乡镇及县级部门办理的一般案件分别由所在片区纪工委及派驻纪检组进行初审,进行审理谈话,制作审理报告后一并报县纪委审理室复审把关。对县纪委各室办理的一般违纪案件,由县纪委案审室审理。对正科实职领导干部违纪案件,重大、典型、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市纪委审理室选派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共同联审。建立完善信访、案件办结预审制度,对需立案调查、追缴违纪款的案件,涉及单位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的信访案件,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重信重访、越级上访、信访积案进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由审理室预审,质量不过关的则发回重审,严格把住质量关。三是考核奖惩制度。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评先选优、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无论在办案环节,还是在审理环节,凡质量出问题的一律取消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案件质量问责追究。
认真落实四项措施。一是分解案件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在实行案件检查卷与审理卷分开立卷的基础上,分设案件质量责任人,将检查卷直接责任人落实到查案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卷负审核把关责任,为第二责任人。同时明确案件审理部门为审理卷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案件审理小组为审理卷的第二责任人,县纪委监察局案件质量领导小组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形成了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二是分解质量标准,硬卡环节质量。根据省纪委监察厅《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规定及最新案件质量相关要求,制定案件质量检查具体标准,将《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分解细化到检查环节47条要求、审理环节27条要求,作为办案及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案件检查卷、审理卷质量必须严格达标,从而把每一个环节纳入了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三是分解考核办法,制定四项标准。根据案件质量标准,制定了《案件检查卷质量考核表》、《案件审理卷质量考核表》,对查案及审理环节分别逐项设定分值,案件检查卷、审理卷总分各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60-79分合格卷、80-89分为良好卷、90分以上为优质卷。补充完善并逐项自查打分,80分以上方可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一是对办案部门报来的《案件检查卷质量考核表》进行初评打分,检查卷得分80分以下须退回检查室补充完善后再行受理,二是对照《案件审理卷质量考核表》自查完善并打分80分以上方可报审理小组初评。四是综合评比考核,及时分析总结。审理小组在案件检查卷、审理卷自查打分的基础上初评打分,并汇总自查得分和初评得分确定案件的综合分,得分180分以上的为优质案件,160分-179分的为良好案件,159分-120分为合格案件,12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件。案件质量领导小组根据审理小组报来的案件,分别评定出不合格和一、二、三等奖,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对案件主办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予以奖惩,并选择典型案件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专题会上进行研讨交流。
2014年以来,平昌县纪委监察局共查办违纪违法案152件,已给予党政纪处分173人,无1人因不服处分决定提起申诉,经评审案件优质率逾93%,成功实现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