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制发了《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操作层面探索和规范派驻机构有效履职尽责的制度机制,特别是明确界定了5种问责情形,着力解决监督相对乏力、工作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
这5种问责情形是:派驻机构及人员履职不力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将受到责任追究: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涉及反腐倡廉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管辖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压案不查或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反纪律和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规定》共5章49条,对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工作关系、工作制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