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执行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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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执行力,全面落实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奋力把巴中建设成为四川重要的北向东向开放高地、川陕渝重要的枢纽联结地、西部绿色经济示范区、全国扶贫开发示范区、川东北重要中心城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干部作风和执行力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作风和执行力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四个服从”和省委“四个特别”的要求,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履职不到位,对议定事项不如期按质完成,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不及时妥善解决,或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开拓创新不够,利用政策、争取政策、创造政策不力,工作无实绩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
(六)不注重队伍建设,工作人员“庸懒散”、“吃拿卡要”,社会形象差的;
(七)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公款大吃大喝,擅自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
(八)上班时间打麻将、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
(九)其它作风不实、执行不力的。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