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王先民立案侦查,同年6月对王先民执行逮捕。同年11月4日,白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财产中的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先民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