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涉嫌受贿1200万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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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0/9/2】 【作者:检察日报】【阅读:】
身兼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三职,同时还兼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的董黎明,因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检察日报》今年5月11日六版报道),今天上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董黎明对检察机关就其收受两份计1180万元“干股”的指控坚决予以否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今天上午9点30分,被带进法庭的董黎明表情十分平静。在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前,他向审判长提出了“打开手铐”的请求,要求被满足后,董黎明还不忘对法警说声“谢谢”。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4月,董黎明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2006年3月起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长。就在财政局长这个岗位上,其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外,还同时兼任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在从1997年到2009年这十几年中,董黎明先后13次收取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合计23万元。向其行贿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银行行长、会计事务所所长、房产开发商。对于这部分指控,董黎明不持异议。
不过,随后他却对坚决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他两次受贿1180万元“干股”的事实。据指控,2007年下半年,刘某想成立钢结构公司,并需要买地建企业基地,遂找到时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帮忙。二人经商谈,最终达成以董黎明妻兄的名义代替董黎明入股,以合伙形式成立“尊贵钢结构公司”。2007年12月,“尊贵钢结构公司”以6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注册成立,股金全部由刘某支付,董黎明占股30%,共计180万元。“我和刘某是十几年的朋友,这钱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没有开场,刘某就把钱撤回去了。”董黎明对此辩解道,“我只违纪,不违法。”
检察机关还指控称,2008年10月,董黎明在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同时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他主动找到瑶海建安公司法人代表,提出帮助其作为法人发起人股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鑫银公司”的口头协议,董黎明向该公司提出入股20%,并表示资金不足。此后,董黎明在申报材料审查、注册验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鑫银公司”以5000万元的总股本顺利注册开业,所有股金全部由瑶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了以他人名义所占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共计1000万元。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辩解道:“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时间,赚点利息差价,并没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
针对董黎明的辩解,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予以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