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治理力度,出台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是在行政审批和许可中,违规违法、越权审批和许可,擅自增设审批和许可前置条件等;
二是在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和程序,接受被检查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购物券,应实行联合检查而不实行等;
三是在收费管理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依据失效收费政策收费,将检测、评估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等;
四是在行政处罚中,违反规定和程序处罚,不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利用行政处罚权谋取私利等;
五是在诉求处理中,不实行首问责任制,不按时办结或不向诉求者解释说明情况,因违规办理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等。
同时,单位年内发生三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其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追缴财政,或由财政等额扣减本单位的财拨经费。(县纪委执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