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促进全院干警自觉依纪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平昌县检察院党组积极探索督察工作新途径,由督察长考察聘任12名检务督察联络员。受聘督察员除应具备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等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具有10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二级检察官以上职称、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两年为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工作者”四项要求。该院制定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联络员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拟聘检务督察联络员学习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有关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并合格后,正式颁发了《聘任书》。12名检务督察联络员将在干好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遵循检务督察要求,依法履行督察职责,为效能检察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