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记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从今年起,全市所有副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党组织,将全部建立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开放式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员代表等可应邀列席县(区)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基层党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可应邀列席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其他副县(处)级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9月22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推行开放式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实行开放式民主生活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三开放一评议”。
开放式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时间和主题,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公布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在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单位的公示栏上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开放式召开会议。县(区)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人,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区)委委员5名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名以上;基层党员代表3人以上。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其他副县(处)级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本机关中层干部3人以上、基层党员和服务对象代表5人以上列席。
开放式实施整改。把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新闻媒体、单位公示栏等予以公开。每次民主生活会上,党组织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公开评议民主生活会效果。整改方案实施三个月左右,要对整改效果进行总体和分项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在上级纪检、组织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县(区)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满意度测评由同级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县(区)委委员,所在县(区)的全国和全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担任上述职务的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以上,基层党员代表5人以上参加。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其他副县(处)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满意度测评由本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代表10人以上参加。
《意见》要求,对总体满意率未达到80%的,党组织需重新召开民主生活会,研究完善整改,重新组织测评,直到总体满意率达到80%以上;对分项满意率未达到80%的,党组织需专题研究,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二个月内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据悉,推行开放式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将纳入领导班子“四好”活动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