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一是将案件质量要求中涉及办案的部分科学归纳为40条具体要求,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期间对照要求办案。二是制定《案件调查卷质量考核表》,对上述40条办案要求各设分值,总分100分,要求办案室在案件办结移送审理前先自查自审,完善材料,自查评分达90分以上后方可移送审理。三是定期检查、奖惩,从所办结案件中评选出优质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对办案室和审理室同时进行奖惩。
该制度实施以来,增强了办案室的质量意识,弥补案件审理事后监督的局限性,提高了案件质量,1-8月全县查办的13件案件合格率达100%,优质率达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