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平昌县党政纪申诉案件听证细则(试行)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查调查

        平昌县党政纪申诉案件听证细则(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为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开展好党政纪申诉案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和全国、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听证案件范围和原则

            1、党政纪申诉案件复查复议复审由县纪委审理室负责,是否需要组织听证,由分管领导报书记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对党政纪条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2、 申诉听证应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申诉案件外,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二、 听证参加人及权利义务

            3、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原案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等有关人员。

            4、听证主持人由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审理室负责人担任,听证员由审理室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5、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听证会;决定证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询问听证参加人;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听证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6、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有关人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有关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回避。

            听证主持人、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7、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相关人员的回避;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陈述、质证和辩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8、 听证当事人的义务:按时参加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听从听证主持人的主持;听证双方参加人应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双方要求发言或要求打断对方发言,应征得主持人同意;不准鼓掌,不准吵闹喧哗和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行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准随意录音、录像、拍照;不准吸烟、饮食,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出听证会场,会场内人员自觉关闭手机,保持室内安静。

            9、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向其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

            10、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证人到场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的意见,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三、听证前的准备

            11、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12、 纪检监察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13、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一般应是本单位的党员干部,是否参加听证由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当事人要求证人等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明或说明对象,以及申请他们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参加听证由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14、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有关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熟悉与案件有关的党政纪条规和法律规定。
         
            15、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听证,要求延期举行的,必须在听证举行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是否延期由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延期听证只限一次。

            四、听证的举行

            16、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到会情况,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宣布听证会纪律。

            17、 听证当事人或其他听证参加人没有到会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商议后,决定是否继续听证、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

            18、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19、 听证主持人宣布陈述争议。陈述争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陈述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陈述党政纪处分行为的主要内容及答复意见和理由;其他参加人陈述意见。

            20、 听证主持人根据各方的陈述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对于未列入听证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涉及党政纪处分定性量纪的相关依据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质证辩论。

            21、 对质证事项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展开辩论。

            质证可以一证一质、一证一辩,也可以针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一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22、 质证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按申诉人、原案调查人、原案审理人的顺序安排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3、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内容记入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发言部分,应当交由其他听证参加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24、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听证笔录组织听证员进行合议,对通过听证查清的问题作出认定和评判,并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复审报告。

            25、 审理室把复审报告、听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复议复审决定。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参加公开听证的,听证组织合议后,可将意见随即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复议复审决定,口头宣布并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26、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妨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相关人员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听证后是否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视其情况决定。

            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出现申诉终止情形的;由当事人申请举行的听证,当事人又撤回申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