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纠办[2007]13号
为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管理,纠正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宣传、收费、办证、上岗实习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结合巴中民办职业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或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各类民办职业学校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严格依法办学。
二、民办职业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严禁聘用无任教资格的教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学历或同等学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技工水平,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较高技艺的能工巧匠任教。
三、民办职业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损害教职工利益。各类民办职业学校必须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各类民办职业学校应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严禁学校未经批准私自编印和发布虚假广告。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进入生源学校做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动员工作由生源学校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学校不得安排校外招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待全市招生工作规范后,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各级大中专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
五、民办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依法、有序开展,严禁非法招生活动和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招生学校不得给经办人劳务费、赠送纪念品等商业手段引导生源学校干涉学生选择学校和填报志愿,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有偿招生,坚决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机 构、招生贩子。
六、民办职业学校必须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发改委《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教计[1998]01号)文件要求,学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公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收费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收取或一次性收取几年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学期对民办职业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证书的管理,严禁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各类证书。各类民办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新生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将学生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和教学计划,学满规定学时,不得以弹性学制为借口,提前组织学生实习。学生毕业考试、考核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职教科归口管理,对未毕业和参加实习的学生,不得提前发放学历证书,对学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八、民办职业学校必须规范组织学生实习,严禁收取学生实习费用和克扣学生应得的劳动报酬。在上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报酬由学生所得,学校应积极协调学生实习的所在单位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共同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
九、民办职业学校必须如数发放国家补助的贫困生助学金,严禁挪用、截留或虚报冒领。分配划拨贫困生助学金必须按程序办理,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应报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纠风、监察和教育部门每年应对贫困生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挪用、截留或虚报冒领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民办中职学校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每年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年审,严禁名不符实的学校存在。对办学不规范的的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取销办学资格。
各类民办职业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纪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巴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中市纠风办 巴中市监察局
巴中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