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委办〔2008〕63号
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抓好精文简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精简文件,规范公文运转
(一)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
1、凡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力求文字精炼,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2、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县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的外,不再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直接发文或转发。
3、已在党政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传媒公布的文件(讲话)和已在电视电话会议上传达、公布的文件(讲话),一般不再转发、翻印。
4、领导讲话若已印发会议材料,会后不再印发。
5、尽量控制发文范围。除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可普发外,其他文件只发相关部门和乡镇。
(二)规范公文运转,提高办文效率
1、一般性文件审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重要)文件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
2、除事关全局或综合性文件外,传阅文件只呈送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提高文件传阅时效。
3、加快党政网、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大力推行电子公文交换和无纸化办公。
4、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符合公文规定格式,一般应控制在2000字内,并由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交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对不符合规定格式或不按程序运转的文件不予受理。
5、凡转到部门或乡镇的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件,部门或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度,否则予以通报。
二、减少会议,确保会议效果
(一)严格会议审批
1、拟请县级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会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查,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召开。
2、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专题性工作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大力精简会议
1、对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2、各级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的讲话应简短、不说官话套话。
3、县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不代发会议通知。
4、除县委、县政府重大会议外,原则上采取现场会、工作交流会、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减少和避免层层开会。
5、严格控制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
(三)从严控制规模
1、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县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会议;全县专题性工作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除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外,一般不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
2、从简安排会议议程,除合并召开的会议外,每次会议只安排一位分管领导主讲,一般不安排表态发言和总结讲话。若需安排交流发言,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发言时间,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30分钟内,其他发言控制在10分钟内。
3、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综合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专题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四)提高会议效率
1、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明确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会前应充分准备,一般提前一天通知(特殊情况或紧急会议除外),以便参会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和做好准备。
2、凡提交县委或县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商议,未经商议或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属于通报类的事项,汇报时应突出主题和重点内容,每项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3、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良好会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办公室对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进行统计,并对迟到、早退和缺席情况予以通报。
4、县委、县政府会议和文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目标督查办公室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