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平昌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5月19日
平昌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考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组织认可、群众公认、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综合考评、专项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个人述廉、组织考廉与群众评廉相结合,定量考核、定性分析与结果运用相结合,做到考评过程民主公开、程序规范有序,考评结果运用科学适当。
第二章 考评对象和考评内容
第三条 根据班子换届、干部提拔任用、评先选优、工作履职等不同情况,对下列对象进行考评。
(一)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拟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人选;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其它需要廉政考评的人员。
第四条 对考评对象的廉政考评,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行政效能、勤政廉政、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和定性评价。具体考核内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测评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汇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评组,具体实施对被考评单位、干部的廉政考评和廉政评价。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考评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为被考评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职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和本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普通群众代表等。参与测评的非本单位人员必须达到本单位职工的30%以上,最低不少于5人。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七条 廉政考评主要步聚: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考评内容;
(二)被考评对象向县纪委监察局提交领导班子自查报告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考评组查阅资料,走访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了解情况,对被考评对象个别谈话;
(四)召开现场民主测评会,被考评对象述职述廉,测评人员对被考评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五)县纪委监察局对被考评对象作出综合评价,公开考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在民主测评中,考评组和测评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当面向被考评对象提出询问,被考评对象必须当场作出解释和答复。考评组和测评人员对被考评对象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就同一问题提出质询,被考评对象必须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被考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县纪委。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被考评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的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并作为综合目标考核、评先选优、提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给予表彰;80分至89分为合格;7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暂缓评先选优,暂缓提拔任用; 6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评对象提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实行 “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考核分值低,群众满意率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采取相应的组织、纪律措施。考评在70分至79分或测评差票率30%以上的警示谈话;60分至69分或测评差票率40%以上的诫勉谈话,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纪委提出停职反省建议;59分以下或测评差票率50%以上的,由县纪委提出调整、调离、免职等建议。连续两年考评在59分以下或测评差票率50%以上的,责令辞职,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考评对象在廉政考评中不按程序操作、违背民意,以及弄虚做假,考评不实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中层干部的廉政考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乡镇纪委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昌县纪委、平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