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监〔2008〕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救灾款物尤其是抗震救灾款物监督管理,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使受灾群众的援助和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就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救灾款物是用以保障受灾群众赖以生存的“救命钱”。确保救灾款物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灾民手中,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醒,运用铁的手段、铁的纪律,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严禁碰撞“高压线”。
二、公开政策,阳光操作
一是及时公开公示。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三公开”,实行阳光运作,严禁暗箱操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委会驻地及交通要道口必须设立公示栏(墙),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及时向灾民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是畅通民意渠道。必须采取开通热线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认真接受受灾群众的质询、意见和建议,对于受灾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和解决。三是规范捐赠款物接收。对捐赠款物要建好台账,详细登统计,并及时发布捐赠接收公告,向捐赠单位反馈使用情况。四是多渠道广泛宣传。必须采取会议、广播、电视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涉及救灾款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依规依纪行事。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管
一是坚持专款专户专用制度。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阳光运行”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县级拨入乡镇的救灾资金一律由乡镇财政所建立专户管理记账,由民政办负责组织发放并建好备查帐,发放到户的救灾资金必须报县民政局核销后到财政所统管户列支。在资金使用上,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抵扣、截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扩大范围,更不得私分和贪污。二是坚持逐级审批管理制度。救灾款物发放必须按照“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张榜公示、乡镇长审批、登记造册、填写三联单公开发放”的程序严格执行,严禁擅自作主,严禁随意支出,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平均分配。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未按程序发放的,事后必须完善手续,及时做好登统计工作。三是坚持使用情况反馈制度。各乡镇必须及时、足额、公开发放救灾款物,并将使用情况如实上报县民政局。无特殊情况,在收到县民政局资金拨付和物资发放通知后一个月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坚持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回访、督查,确保救灾款物发放到位。五是坚持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各乡镇必须加强民政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财务档案,规范财务科目,做到日清月结,杜绝“包包帐、砣砣账”。同时,各乡镇每月必须组织同级纪检、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民政财务进行一次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县民政局、财政局,切实做到账务明、家底清。六是加大救灾款物监管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救灾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警示。
特此通知
平昌县监察局
平昌县民政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