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纪〔2008〕21号
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央、省、市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公车私用。但近来我县公车私用特别是领导干部公车私用不正之风有所抬头,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公车购置使用管理,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公车购置的有关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小汽车。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公车。购车前单位民主测评职工不同意票超过30%的一律不得购置公车。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公用经费支出的规定,今年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购置非应急抢险用公务车辆。
二、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需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并报县纪委审核备案。对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驾驶员的责任。
三、从严整治公车私用不正之风。禁止动用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禁止单位干部职工利用节假日或周末之机使用公车外出游玩,禁止动用公车从事上下班接送、接送亲朋好友等非公务行为,禁止公车私用以公家名义报销费用。对党员干部公车私用的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落实经济责任退赔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连带责任。发现并查实一起,诫勉谈话,二起公开曝光,三起停职反省。对情节恶劣,以及造成严重事故或负面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认真规范公务车辆的停放行为。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在完成因公出车任务后,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车位内,因公出车需临时停放的要选择安全、合适、相对集中的固定停泊点停放。对乱停乱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公开曝光,并对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公车使用管理中的漏洞,切实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好有关公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中,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涉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的个案。县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公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从严追责。
中共平昌县纪委 平昌县监察局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