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党委:
《巴中市“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已经中共巴中市委二届第50次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
2008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力,确保工作落实,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决定实行“问事、问人、问责”的制度。通过“三问”,问出压力、问出干劲、问出激情、问出绩效,问出全市上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问责的原则;惩防结合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问事”的范围
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都要做到事事必问、件件落实。
要着力抓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实施市委重大发展战略,交通建设、产业培育、县域经济、改善民生、发展环境,争取政策项目,基层民主政治,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完成目标任务,执行力和落实等方面情况的“问事”。
第四条 “问人”的对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或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人员。
第五条 “问责”的办法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逗硬开展“三问”,确保问事、问人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问责到底,追究到位。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主动及时回应,一经查实,严格问责,并将结果公开。
(三)“三问”中发现的问题,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反省、降职使用、责令引咎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调查、决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决定应按规定提交集体研究决策并与当事人见面。未构成违纪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按规定办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办理。
(五)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应问不问而被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问出责任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三问”的相应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