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委发〔200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按照市委“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和“问事、问人、问责”(以下简称“三问”)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问”以落实 “三项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不想事、不理事、不干事”的问题,既问管理活动的主体,又问管理活动的过程,更问管理活动的职能和责任,问事、问人、问责相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坚持“顺向问责,逆向负责”,实行县级干部管线(线指条块管理的“条”)联乡镇挂项目、局级部门抓线联村管本职、乡镇辖区管总线上监管联村包户。县纪委、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党纪政纪问责,县委办、政府办、目督办和效能办具体负责工作问责的实施。
第五条 实施“三问”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成果运用与考核任用相结合。
第二章 问事重点
第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力不强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贯彻落实的;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按正常程序交办的工作未能按时办结的;
(四)对人民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五)办理党代表建议、意见,人大代表批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代表、委员不满意的;
(六)未制订“三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落实不力的;
(七)“两集中、两到位”未落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差被投诉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未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九)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力,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彻底,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其他执行力不强的情形。
第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情形:
(一)不坚持科学决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不坚持民主决策,该公开而不公开、该听证而不听证,群众不满意的;不坚持依法决策,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不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查实的;行政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的;
(三)部门该履职而不履职,该作出行政决定而不及时作出,对举报案件不主动及时处理等行政不作为的;
(四)部门之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相互推诿,贻误工作的;
(五)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严重损害相对人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背城乡规划,不按法定程序许可导致乱修乱建或乱占土地的;
(七)对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八)新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败诉的;
(九)其他不依法行政的情形。
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设,造成新的政府性负债、村级负债或引发民事纠纷的;
(二)隐瞒上级下达的项目和资金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安排项目和使用资金的;
(三)项目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不严格工程管理,擅自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严重超概的;
(五)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六)违反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的;
(七)不执行招商引资政策,对外来企业不讲诚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引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订购党报党刊以外的书报刊物、参加社会团体、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以及达标升级,导致投诉的;
(九)对单位、辖区内发生重大事件或重要数据瞒报、谎报、迟报、误报、不按程序报的;
(十)因忽视教育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十一)不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机关干部不遵守作息时间,被县委、县政府授权部门查实2次及以上,或被市委、市政府授权部门及以上单位查实1次及以上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一)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授权部门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书面通报批评2次的;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1次的;被市委、市政府大会点名批评1次的;
(二)一年内被县主流媒体曝光2次,或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1次的;
(三)因决策不当、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县级及以上部门“一票否决”的;
(四)一年内单位及辖区出现非正常进京上访1件及以上、到省2件及以上、到市3件及以上的;
(五)省、市主管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对该部门提出书面批评意见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的;或因其它行为严重影响平昌对外形象和声誉的;
(七)对突发事件违规对外发布信息,信谣、造谣、传谣的;
(八)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农办、目督办、效能办、民生办和项目办是督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职能职责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因督查督办不力贻误工作的由县委、县政府实行工作问责。
第三章 问人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的信息,由县委办、政府办、纪检监察、目督办、效能办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主流媒体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问责实施主体单位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问责的书面建议;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实施主体单位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依照工作问责和纪律问责的规定,按照管干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对象。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六条 凡被实施工作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建议停职检查。
第十七条 凡被实施纪律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调整工作岗位;
(二)建议免职;
(三)劝其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并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被问责2次及以上的;
(二)对问责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群众不满意的;
(三)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和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