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各部门纪委:
现将《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川纪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和督促本地本部门切实抓好公款出国(境)清理纠正工作。对今年以来,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组织或派员参加公款出国(境)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对已组织的公款出国(境)团组和公款出国(境)人员,要如实登记上报;对违反川委外领办[2008]2号文件规定的,要坚决停下来;对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包括《公款出国境自查自纠登记表》),务于8月5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2008年7月21日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合作的不断深化,因公出国(境)人员不断增加,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审批和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少数隶属和挂靠于党政机关的中心、协会等,假借考察、培训等名义,违规组团出国(境)旅游,公款报销出国(境)旅游费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个别单位仍在继续组织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影响极坏。有关部门正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各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中央纪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8]37号),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暂停办理一般性因公出国团组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委外领办[2008]2号,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规组团出国(境)行为,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歪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重申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公款出国(境)组团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对台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厅[2004]2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出国(境)组团规定,严禁违规组织出国(境)团组。坚决制止和纠正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类中心、协会、学会等违规组织双跨团组的行为。对违规组团的,要严肃追究主管和监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营利的,要坚决追缴组团所得收入。
二、加强对公款出国(境)审核审批的监督检查
要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规定。对各地各部门包括下属和挂靠的中心、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一般性考察、培训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以及巧立名目的出国(境)团组,审核部门要坚决制止。对违规审核审批公款出国(境)团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公款出国(境)组团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改变身份,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旅游渠道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在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三、加强对公款出国(境)经费的监督检查
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将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和单列管理,积极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建立出国(境)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凡超出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出国(境)申请,派员和审核单位一律不得同意;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出国(境)团组,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严禁党政机关出国(境)团组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费用,挤占挪用其他公共资金。要加强对公款出国(境)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进行追缴。
四、加强对党政干部通过旅游渠道公款出国(境)的监督检查
要督促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授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企业的监管,严把申请、审核关口。旅游企业对党政干部出国(境)旅游,凡没有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同意自费旅游”意见或手续不完备的申请,一律不得办理出国(境)旅游手续;严格执行在付款收据上加盖“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印章的规定。对旅游部门违规办理公款出国(境)事项和弄虚作假的,要按照相关法规从严查处。督促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对因私出国(境)护照的审查,一旦发现有公款出国(境)走因私渠道的,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督促抓好公款出国(境)清理纠正工作
要督促各地各部门结合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组织对今年以来、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组织或派员参加公款出国(境)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对已组织的公款出国(境)团组和公款出国(境)人员,要如实登记上报;对违反川委外领办[2008]2号文件规定的,要坚决停下来;对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问题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务于今年8月12日前报省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纪委党风室)。
附件:公款出国(境)自查自纠登记表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20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