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效能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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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效能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平昌委办发〔2008〕62号

        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平昌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平昌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平昌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16日   

          

        平昌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县委办公室对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的机关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平昌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昌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党委、政府决定的事项,也要相应明确完成时限。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县委办公室对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机关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平昌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昌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监督办公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乡镇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督办单位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