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提出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基础。《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对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党委(党组)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加强民主监督,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意见》要求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用人问题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要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解决。
查处是整治的有效手段。《意见》强调,要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加强领导、有力推进。《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中组部负责同志指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取得了明显成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然是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而且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必须增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战斗力,做到敢战斗、能战斗、会战斗。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解决选人用人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和单位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偏向,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