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错责任追究、社会监督评议
继省政府8月出台《四川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后,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政府办公厅9月25日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三个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审查: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首次得到明确。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过错追究:九类违规行为要被追责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指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九类行为,均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不服者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社会监督:结果将成考核重要依据
《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力求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首次明确了六个方面的监督评议内容,重点看是否落实,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规范、便民等。
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社会监督员人选从社会各界选聘。根据规定,社会监督员除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外,还将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中。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