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高检院出台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群众最现实利益问题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获悉,高检院日前制定出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从三大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的任务和责任。这三大方面共包括50项具体的工作任务,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领域,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工作规划》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任务。
《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要坚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积极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积极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步介入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坚决惩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的办案协作机制。完善对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流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促使审判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坚决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问题。依法履行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滥用职权、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探索制定符合刑事再审规律的抗诉标准。依法履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把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加强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从检教育,完善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廉政教育制度,将廉洁从检教育列入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主动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专项执法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扩大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事项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工作规划》,掌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明确检察机关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基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自觉性。高检院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作进一步的细化分解,并逐一确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逐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逐一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有计划、分阶段地扎实推进。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中,要主动接受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担负起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积极协助党组搞好内部责任分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敷衍应付以致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要依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