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委〔2008〕63号
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共平昌县纪委平昌县监察局关于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县委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昌县委
2008年8月19日
中共平昌县纪委 平昌县监察局
关于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按照市、县关于乡镇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统一部署,结合平昌实际,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成立中共平昌县纪委驷马纪工委、平昌县监察局驷马监察分局。现就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体制
1.驷马纪工委隶属县纪委,驷马监察分局隶属县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
2.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行政后勤等直接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直接统一管理。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并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3.驷马纪工委、驷马监察分局驻驷马镇,监督管辖驷马镇、坦溪镇和粉壁乡。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逐步扩大监督管辖范围。
4.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所管辖的乡镇纪委受县纪委和所在乡镇党委双重领导,其工作及业务受纪工委、监察分局指导和管理。
二、干部管理及待遇
1.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的任用,由县纪委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联合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报县委任免;专职纪检监察员的选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联合考察,按管干程序办理。
2.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福利待遇等由县财政按乡镇人头经费预算标准预算到县纪委、监察局。同时,参照县级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标准,每人每年预算信访工作经费1万元。
3.驷马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的组织关系、学习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晋职晋级、退休等全部纳入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三、工作权限
1.对管辖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初核权,对一般党员干部有调查权、经济处罚权和处分建议权。对辖区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等有廉政审查权。
2.纪工委、监察分局必须参加或列席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的下列会议:党委和行政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人事安排、评先选优、项目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干部考核等重要会议,并对会议研究的事项提出建议或监督意见。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召开上述会议,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
3.纪工委、监察分局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应当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文件,干部选任、奖惩、考核及工程项目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安排使用、大额资金调度等方面的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文件资料。
4.纪工委、监察分局在行使监督和案件调查中,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帐目等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5.纪工委、监察分局在行使监督职责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执行。
6.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辖区乡镇、基层站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廉政测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或质询等方式,要求就党风廉政等有关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7.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撤销管辖乡镇及基层站所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