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向朝阳)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并提出了若干预防和处置行政争议、诉讼的“秘笈”。
第1招
拆除灾毁房先确认土地使用权
“5·12”大地震造成大量城镇居民的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拆除。那么,在拆除这些灾毁房屋时应怎样保护其主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在拆除和重建前,各级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对于复垦灾毁耕地,《指导意见》要求先做好灾情评估,按受损轻重分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第2招
征用无主财产要请人作证
重建可能遇到一些紧急情况,需临时征用房屋、土地、运输工具,应该怎样处理?
《指导意见》提出,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征用,并注意3个问题:一是如果暂时无法查清被征用财产的主人,应请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群众作见证,并书面记录下来;二是征用财产决定尽量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定程序送达,同时告知不服决定的救济渠道和程序,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只能作出口头决定,要做好记录;三是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3招
强制拆除也要保护好私有财产
重建中可能遇到强制拆除危房或违法建筑的情况,《指导意见》告诫一定要审慎,并特别注意两大问题。一要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保护私有财产,受灾群众提出抢救私有财产的要求时,应最大限度地帮助抢救;拆除危房前,对受灾群众提出的贵重私有财物应进行登记,便于拆除、清理后认领。二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无主财产,如有证据表明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不要直接运用行政权力来处置。
第4招
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指导意见》强调,涉及面广、与灾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前应向社会公布或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灾区群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此外,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审查发布的信息内容,避免因公开的信息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行政争议。
第5招
指挥部成被告应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大地震后各地迅速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名义做了大量工作。但它毕竟是临时性综合机构,没有法定职权,如果遭遇行政诉讼又该怎么办?
《指导意见》指出,对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指挥部”要尽量“远离”,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如果“指挥部”成被告,应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并选择具有合适资格的行政主体参与诉讼。
另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涉灾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提供时,要提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