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和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县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平昌县。县委书记离开平昌县向市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离开平昌县必须事前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分别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县级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所在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并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县委办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二、各级各部门担任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1天以上的,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乡镇党政正职应避免同时外出。在法定假日期间需外出的,事前应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备案。
三、县委各部委室校、群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应履行申报手续。
四、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乡镇长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应事前将书面报告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再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申报手续后方能离开。
五、副科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二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人大、县政协机关中层正副科级干部分别由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申报表。
六、领导干部外出一般应提前1天书面报告,并亲笔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式样附后)送县委办或县政府办。
七、对不假外出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全县通报和诫免谈话处理。不假外出或无故超假一次超过15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日的,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造成恶劣影响或工作重大失误的,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