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和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干部廉洁、高效、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县级各部门党员干部(以下简称党员干部)。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从严问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成果运用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遵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四条 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坚持辖区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由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教育
第五条 党员干部的教育坚持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党纪政规、市场经济和专业知识为重点,不断促进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第六条 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革命传统、思想道德教育。各级各部门应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上党课、革命传统教育、先进文化教育或到基层学习实践等活动。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业务培训,每年应有计划地进行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对重点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的党员干部进行专门培训。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以上专业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鼓励单位、部门采取外派、上派、下派等方式,强化党员干部的素质培训。
第八条 党员干部学习、培训、教育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或综合测试,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年度考评、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九条 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经常性教育由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跨乡镇、跨部门的集中教育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中央、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敷衍塞责、软拖硬抗;
(二)编造、传播反动言论、小道消息误导群众,或暗中指使、挑拨、煽动群众上访或聚众闹事;
(三)为了个人私利越级上访、缠访,或诬蔑、诽谤他人,损害平昌形象;
(四)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五)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赌博或交易等形式收受钱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干股或其他好处;
(二)在企业或中介机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
(三)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四)从事色情活动、卖淫嫖娼、包养情人,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五)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工作调度或安排,或不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或年度考评未达到基本要求,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违规收费、罚款、变相摊派;
(三)县级部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党员干部不向单位领导请假外出;
(四)在工作时间和公共场所打麻将、玩扑克牌,或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牌参赌;
(五)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脱岗办私事,节假日或重点时期不值班或带班,乡镇干部“走读”,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六)参加会议迟到、无故缺席、中途退场或请人代会,会后不及时汇报或传达,或虽传达但不落实;
(七)重大灾情、危急时刻或重要工作时段,通讯工具关机、停机,或不接电话;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不下基层调研,不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推诿扯皮、矛盾上交;
(九)公务时间酗酒或酒后执行公务,或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闹事,影响党员干部形象;
(十)超标购置公车,或把公车当专车个人任意支配、使用,或私驾公车,单位公车从事非公务接待活动;
(十一)在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中,接受或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馈赠、娱乐等活动;
(十二)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共财物,或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
(二)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虚列支出或超标准报销费用;
(四)不坚持财务内审制度,单位财务不按要求公开;
(五)不按规定程序调度、划拨、使用项目资金;
(六)自立名目违规发放、领取奖金和津补贴。
(七)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及时解决、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导致群众上访或集体上访;
(二)对群众的困难、疾苦漠不关心,不协调、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
(三)惠民政策、资金落实不到位;
(四)其它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以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对党员干部重点加强以下监督:
(一)学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二)履行工作职责,执行法规、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表现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坚持组织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一)民主考评、述职述廉制度。党员干部每年向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述职述廉,同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行政相对人代表的询问评议,现场进行量化打分和民主测评,并公布结果。副科级以上干部、新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评、述职述廉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廉政谈话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必谈、新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必谈,新入党的干部必谈,党员干部出现不良行为和倾向性问题必谈。廉政谈话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