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严禁党员干部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优亲厚友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9年6月4日
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严禁党员干部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优亲厚友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严禁党员干部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优亲厚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优亲厚友是指党员干部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或以其他便利条件主动或接受请托为亲友(含请托人及其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规提供便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党员干部是指村(居)三职干部、乡镇、县级部门中的党员和公务人员。
第四条 强农惠农政策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第五条 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把政策规定,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
第六条 党员干部在强农惠农政策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安排或优先安排强农惠农项目及资金。
(二)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违规扩大或增加强农惠农项目及资金。
(三)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虚列项目、弄虚作假,套取强农惠农资金。
(四)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违规办理强农惠农项目立项、审批或强农惠农资金、物资领取等相关手续。
(五)给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打招呼”或出面请托,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规提供便利条件。
(六)以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干预、影响惠农项目、款物的立项、审批、发放。
(七)以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优亲厚友。
(八)其他优亲厚友的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在强农惠农资金及物资的调拨、分配、发放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非受益对象的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谋利,或为受益对象的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违规提高受益标准或提供便利条件。
(二)假借他人为名或假借名目为个人或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虚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物资。
(三)以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及其所在单位采购强农惠农物资或采购不合格的强农惠农物资。
(四)其他优亲厚友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在强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强农惠农政策的信访举报不受理或压案不查、有案不报。
(二)在调查处理违反强农惠农政策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隐瞒事实、徇私舞弊。
(三)为违反强农惠农政策的亲友及其所在单位说情、打招呼,或者干扰调查。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党员干部,按《平昌县落实“三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昌县纪委、平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