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委局各室:
《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问责制度》,已经县纪委常委会2009年4月29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4月30日
中共平昌县纪委办公室
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问责制度
一、为了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平昌县落实“三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部门及乡镇纪委(纪检组),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工作过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不落实,乱作为,或推诿扯皮、徇私舞弊、执纪不公等行为,以及其他执纪过错。
四、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纪过错责任:
(一)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检查、勘验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对财产、存款采取扣留、封存、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乱处罚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销案、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因办案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申辩、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纪过错。
五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纪过错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初核、调查违纪案件不按程序报批的;
(二)在查办案件或者办理信访中,泄露情况,或者与调查对象及亲友相互串通,徇私枉法的;
(三)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财物,或者在被调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的;
(四)为被调查对象说情,或者阻碍案件调查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执纪过错的行为。
六 、纪检监察机关发生冤、假、错案的,应当根据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承办人、审理人、审批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 案件承办人对所办理案件负直接责任,审理人负审核责任,审批人改变调查人、审理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纪过错的,由审批人负责。
八、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审批的案件,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纪过错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九、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纪过错责任:
(一)在专项监督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被监督对象蒙混过关,发生重大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为被监督检查对象说情,或者同被监督对象相互串通,逃避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乱检查、乱表态、乱处罚的;
(四)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财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执纪过错的行为。
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纪过错责任:
(一)不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落实或者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执纪过错的行为。
十一、对发生执纪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停职检查;
(三)、建议免职、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调离纪检监察机关;
(五)、构成严重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纪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十三、本制度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