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党代会代表可联名向同级党委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解释或答复。日前,省委印发《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以下简称 《办法 (试行)》),赋予党代会代表在任期内的多项权利。
去年,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此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起草了《办法(试行)》,在体现四川特色上进行了细化拓展和适当调整,新增4个方面内容。
明确代表活动形式
在代表开展活动的形式上,着眼于发挥好代表作用,《办法(试行)》明确,党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代表开展活动一般应以代表团为单位,也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构成情况,按照行政区或行业特点划分若干议事小组或成立专业委员会,设计符合各自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和生活实际的工作任务和活动方式。
县乡两级实行“三联”制度
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方式上,明确在县、乡两级实行党委委员联系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制度。《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
代表可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
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党的纪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等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办法(试行)》规定,实行代表旁听制,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应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旁听,并接受其监督。
可向同级党委提出质询
党代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察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就党员、干部、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委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解释或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