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平昌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平昌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昌境内进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乡规划、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工作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审计局、规划和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通过联席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分析招投标交易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议解决办法;组织对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查,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县招监办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查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审核部门负责审查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监督是否符合招标核准事项,是否依法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并将认定的预算控制价以书面形式抄送监督部门,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控制价。
第九条 项目审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是否采用规定的统一文本;工期、质量目标是否合理;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答疑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计价条款是否符合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废标条款是否执行统一标准;评标办法是否满足工程量清单评标规则;是否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具有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质疑是否正确处理。
第十条 项目审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公开招标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时间要求、变更事宜、资格预审须知等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条件、规定时间、资质和业绩要求进行报名和登记。审查有无不合格申请人予以受理和将合格申请人排斥在外的情况;是否取消集中踏勘和答疑;发售招标文件是否不记名,是否在政务中心统一发售,是否临时开具不署投标人名称的费用交纳凭证,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是否提交有关证明。对提供虚假投标报名资料及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规定受理报名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邀请招标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经过审批;被邀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有无陪标问题;潜在投标人多于3家的是否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选择投标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审查:是否强制指定;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是否采取一定的方式停止其服务,对情节严重的代理机构是否清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有从业资质。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向监督部门报告开标事项;招监办、发改委等监督部门未参加开标现场监督的,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受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拒绝接受投标书。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并全程监督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室。
第十八条 招监办、项目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指定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由招监办人员保管专家名单密封件。
第十九条 在评标开始前,由监督人员当众开启专家名单密封件,逐一核实专家身份。
第二十条 由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不得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专家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现场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标。表决通过的无效标或废标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进行解释;投标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定标和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监办、项目审核、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书面合同;严禁背离招投标文件新增加条款和另行订立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严格执行中标悔约追究制度。
合同必须约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限期退场的情形: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三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标人连续两个月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造成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招监办、项目审核、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中标人下列情形:
(一)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二)增加工程量必须按程序审批;
(三)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
(四)不得超合同范围、工程计量支付项目工程款;
(五)对工程名称、计划投资、施工工期、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中标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预算控制价、增加工程量及价款等在“平昌政务网”、“平昌廉政网”、“县政务中心网”等媒体和建设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六)在竣工验收中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质量、投资规模、档案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六条 招监办有权要求当事人进行自查、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报送验收资料等形式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告列入全省建设等系统不良行为“黑名单”,依法在“平昌政务网”、“平昌廉政网”等媒体曝光。
(一)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三)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人员、设备不到位,且整改不力的;
(五)不接受或者阻碍相关质量监督、监理机构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招监办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在招标投标时不予纳入或取消其资格,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认定。同时,招监办要运用好整改通知书和监察建设书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监办应监督有关部门搞好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库的建设、管理、查询和运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企业,依法取消其参与平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格。
第四章 纪律规定
第三十条 严禁借用资质挂靠行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重点检查投(中)标企业以下情况:
(一)必须有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二)必须有开标前十天企业基本户银行余额证明,投标保证金、工程结算款必须通过投(中)标人基本户划转;
(三)对投标人实行保密管理。
(四)必须有投标活动和施工项目部人员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册;
(五)必须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凭招标人核实项目部人员到位后的签字返还不出借资质承诺金;
(六)对中标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实行考勤制度;
(七)项目经理等人员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违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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