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国家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推动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和重申以下纪律规定:
一、坚决禁止国家公务员以单位名义收送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坚决禁止国家公务员收送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对以单位名义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要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纪律责任,从重处理;对国家公务员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要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从重处理;对本单位发生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三、对机关单位和国家公务员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违纪行为,按属地管理和管干权限,严格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查处;市级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由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查处;各县区、乡镇副乡科(含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区)纪委监察局查处;副科以下干部由乡镇、单位纪委(纪检组)查处。
四、机关单位和国家公务员要坚决拒收或退还服务对象、管理对象所送现金和有价证券;实属不能拒收或退还的,要及时上交市纪委廉政帐户,并保存好依据,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