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纪发[2007]15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购置和更新管理,减少非生产性支出,节约财政支出,控制小汽车增长过快势头,杜绝违规购置小汽车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购置、使用、更新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实行小汽车编制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更换小汽车,必须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小汽车编制数按照领导职数、职工人数和工作职责需要,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无编制的不得申报购置小汽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车辆属于国有资产,其调整、变卖和报废更新,必须报同级国资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转借或处理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一律不准购置新车。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购置或更换小汽车,必须严格执行巴委办发[2004]12号和巴府办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即市级和县级单位价格只能控制在25万元以下,排气量控制在2.0升以下(均含本数);科(局)级及以下单位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下。单位负债、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贷款、集资款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不准购置更换小汽车。乡镇原则上不准购置小汽车。
四、中央、省驻巴单位购置小汽车要执行“双控”标准,在当地入户的,车辆编排要纳入地方统一管理。
五、市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购置更换小汽车,除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外,还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六、严禁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带走小汽车及小车驾驶员,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小汽车的使用管理,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用车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室。各县(区)清理情况由县(区)纪委党风室汇总上报,市级部门的下属单位用车情况由本部门汇总报送。对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小汽车清理情况统计表
中共巴中市纪委 巴中市监察局
200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