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科(室),市直纪工委,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党委、纪委,工业园党委:
《关于严肃查处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规定》经市纪委2007年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巴中市纪委 巴中市监察局
2007年4月25日
关于严肃查处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决制止纠正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责任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在行政审批和许可中,违规违法、越权审批和许可的;不公开审批和许可事项、条件、程序的;擅自增设审批和许可前置条件的;不实行一次性告之的;超过法定时限,不作出答复和说明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和程序监督检查的;应报批而未报批的;虽有法定依据但超过规定次数的;应实行联合检查而不实行的;刁难检查对象的;借机谋取私利的;报销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费用的;接受被检查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购物券的;违规评比达标表彰的;隐瞒、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在收费管理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趁办证、年检等搭车收费的;不实行低限收费的;依据失效收费政策收费的;白条收费的;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或业主财物的;将检测、评估、评价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的;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协会收费行为监管失察的。
(四)在行政处罚中,违反规定和程序处罚的;不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利用行政处罚权谋取私利的;滥用行政处罚权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失的。
(五)在诉求处理中,不实行首问责任制的;不按时办结或不向诉求者解释说明情况的;因违规办理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因敷衍塞责、处置不当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
第四条 对影响和损害巴中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予以严肃查处。单位年内发生三起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及其他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追缴财政,或由财政部门等额扣减本单位的财拨经费。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巴中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