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来水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按照市纠风办安排,县政府决定,2007年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来水公司开展政风行风评议。为切实搞好评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的步骤及时间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25日)
第二阶段,调查评议阶段(4月26日至8月31日)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二、评议小组的组成及分工
(一)评议县公安局
组 长:张松民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王治涛 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成 员:陈永强 县纪委常委、县纠风办主任
巨正勇 县纪委派驻政法纪检组长
董光映 县政协常委、工商联副会长
刘建华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苟正华 县纪委纠风室副主任
张夕万 政法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洪志平 新华街社区居委会主任
(二)评议县民政局
组 长:孙高晓 县政协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李英文 县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主任
成 员:苏雄昌 县纪委派驻政府机关纪检组长
白支玲 县纪委纠风室主任
罗泽鑫 县政协委员、县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
杨希兰 小桥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刘光军 建设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三)评议县自来水公司
组 长:苟于洋 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副组长:杨继荣 县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
成 员:向仁国 县监察局派驻发改委监察室主任
肖红梅 县纪委纠风室干部
向隆国 县规划和建设局纪委书记
苟大平 新平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何志明 华严街社区居委会主任
三、评议内容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方面,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等行为;办事是否存在请吃请喝请耍,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审批权、资源调配权、行政裁决权等公权私用等行为;是否存在有权有利的事争着干,为难无利的事绕道走的现象;是否存在站在全县大局少,站在部门角度多,热情服务少,检查收费多等问题。
2、履行职责、勤政为民方面,是否存在缺失诚信、影响政府公信力等问题;是否存在工作缺位,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是否存在工作越位,超越职权、超越工作范围的问题;是否存在工作错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无序、缺乏规则的问题。
3、清正廉洁、工作作风方面,是否落实了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及其纠风工作责任制和行政效能建设要求;是否扎实开展作风整顿,是否存在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作风;是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切实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工作是否踏实肯干,分配的目标任务是否认真完成;是否提高了行政能力、行政效率。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被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一是要成立以一把手为负责人的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政风行风评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二是要制定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三是要按阶段报送政风行风评议开展情况。
2、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紧紧围绕本系统本单位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风专项治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纠正以权以职以业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效率不高的问题。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为政风行风建设的标准,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3、保证评议取得实效。评议代表要深入机关、企业、社区走访调查,座谈了解,明察暗访,也可组织在大众场所让城镇居民评议,方式方法科学、灵活、适用、有效。要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被评单位存在的问题。评议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敢于亮短揭痛,评深评透,要使被评单位找准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
4、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县纪委纠风室统一组织协调,采取上下联动和条块结合,专题评议和群众普遍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测评。重点检查被评单位领导是否重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落实;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部门和行业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部门和行业作风教育、制度、监督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
5、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被评为“合格”的单位,要给予鼓励,对合格单位不搞“终身制”,要实施跟踪监督,若发现问题严重的,一律取消政风行风评议“合格”单位资格;对“留观”单位,要督促其认真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争取早日“合格”,若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转为“留评”单位;对“留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对问题严重的领导班子要建议进行调整,对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