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纪〔2007〕29号
各镇、乡,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巴中市纪委、巴中市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小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巴纪发〔2007〕1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用小汽车购置更换管理,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小汽车增长过快势头,杜绝违规购置和使用小汽车问题,按照“阳光党务”、“阳光政务”的要求,建立平昌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购置更换 “阳光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需购置和更换公用小汽车的乡、镇,县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平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均属“阳光审查”范围。
二、审批程序
1、由需购置和更换公用小汽车的乡、镇,县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2、购置和更换小汽车的乡镇和单位对购车资金来源作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乡镇由纪委书记、县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报派驻纪检组签注意见;
3、购置和更换小汽车的乡镇和单位必须到县社保局、事保局、医保局、住房公集金办公室开具“三金”缴纳证明;
4、购置和更换小汽车的乡镇和单位持县人民政府文件和相关证明报县纪委党风室领取审批表,送县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和明确是否负债;
5、县纪委党风室在接到购置更换小汽车的资料后,10日内到需购置更换小汽车的单位,组织职工进行民主测评;
6、县纪委党风室按平昌纪〔200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委局领导审批。
三、民主测评
1、需购置更换小汽车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民主测评,参评职工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机关职工总数的80%;
2、民主测评由县纪委党风室牵头实施;
3、民主测评“不同意”票超过30%的,该单位不得购置更换小汽车。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