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严明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在林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意见大,引发上访事件的,对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林改政策宣传不到位或歪曲宣传,导致盗伐、滥伐、哄抢集体林木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股、入股、承包、购买集体山林或违规干预、插手集体山林承包经营的;包庇、纵容、参与违规处置集体林木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林改过程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违法许可集体林木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买山卖山、乱砍乱伐森林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或设置障碍,造成林改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平昌县纪委 平昌县监察局
20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