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内容丰富,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这都是法律赋予百姓的选择权。相对于诉讼方式,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且不收费的优势;相对于信访,行政复议更具法律保障。但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其公正性曾受到质疑。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办案,保证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
●破解“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困局
今年1月28日上午,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新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原有规模上进行了扩充,由43名委员组成,其中30名非常任委员是国家部委和北京部分高校、研究机构推荐的知名专家学者。
2007年,北京市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单位率先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北京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结合,并且非常任委员占多数。目前,北京市已有7个区、县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金国坤介绍,在国外,行政复议的数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而我国的行政复议却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还是偏低,现实中呈现出“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行政复议远没有发挥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他认为,人们不愿首选行政复议的根源在于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怀疑,认为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总有“官官相护”的嫌疑。
“当前,社会对行政复议最基本的要求是有效、便捷和公正。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专家学者参与的案件审理模式能满足有效、便捷和公正的需求,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灵雁说。
经过两年的运行,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已由探索阶段迈向了实践阶段,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决策参考作用得以显现,引进社会资源使得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得以彰显。
引入非常任委员审案
●确保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指导处副处长徐长明说,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案件审理会,案件审理会一般由9名委员组成,非常任委员有5人以上,超过了总数的一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独立性。
2008年3月,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案件审理会,共审理了5起案件。其中一件是关于北京市平谷区土地处罚的案件,申请人是北京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北京市国土部门。
2004年,申请人在平谷区租赁了某村10余亩土地,随后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厂房,面积约1500平方米。平谷区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工贸有限公司对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规定组织了由9名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其中专家学者等非常任委员5人。经过认真审理后,委员们依照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复议意见,市政府据此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这个复议结果都表示信服。
“在传统的行政复议方式中,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独立,使得当事人担心暗箱操作而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没有信心”,已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两届非常任委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由于非常任委员的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复议案件,改变了按一般行政事务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模式,通过聘请社会知名学者、专家参与办案,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证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召开了15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理了25宗、37件行政复议案件。2008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占同期市政府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5%,2009年占到6.1%,比例在逐步提高。
建章立制规范案件审理
●试点为行政复议改革积累经验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些规定已显得有些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在行政复议范围、审理组织、审理机制、结案方式和管辖制度等方面作出修改,改革的方向就是维护复议结果的公正性,逼退“官官相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政府立法任务将会逐渐减少,行政复议将成为政府法制工作新的着力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近日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如是表示。
目前,北京市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相关制度已基本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事规则、委员守则、委员声明书、委员回避申请等6项制度。2009年,复议委员会又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确定为月例会制度,同时又制定了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支付制度。
李灵雁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尚在探索阶段,以前只是审理全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今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逐步扩大审案范围,丰富非常任委员的办案方式,如:积极推动非常任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引导非常任委员主持案件听证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等工作。
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今后将会在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方面继续进行探索,为我国进行行政复议改革积累经验。
■延伸阅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
人民网记者 王比学
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自1990年底建立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发展、完善的过程。
1990年12月24日,行政复议条例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突出了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确立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程序规定也更加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一步得到细化和落实。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并体现行政复议特点的制度框架,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行并立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法施行后,随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快速攀升,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专门队伍初步形成。国务院法制办在2001年组建行政复议处的基础上,于2006年3月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司,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从原来的4人增加到19人;省级政府法制办也普遍设立了行政复议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达到5.1人。较大的市和其他市、县也陆续增配了专职和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在国务院部门中,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4个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行政复议处并配备了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这些都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相关链接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尧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