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规范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及购置公务用车等内容的党风廉政情况审查(以下简称廉政审查)。根据川纪发〔2006〕18号、巴纪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审查内容及程序
(一)办理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审查
第一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纪委办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和上级纪委交办的相关事项。具体工作由纪委党风室组织协调,牵头承办。
第二条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前函告纪委。函告内容包括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人选姓名、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奖惩情况等。
第三条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函告后,由党风室草拟廉政审查方案,以“平昌纪党风室〔××〕×号函”的形式,分别送委局各室审查拟提拔任用对象近三年的党风廉政情况,各室主任应署名签注意见并加盖各室印章。党风室汇总各室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形成明确结论的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签后,加盖纪委公章,在组织(人事)部门要求时间内予以函复,在要求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函告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条党风室在书面征求各室廉政审查意见时,各室应按下列情况以写实手法签注拟提拔任用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
1、未发现违纪违法情况的,无来信来访反映的,未受过党、政纪处分的。签:信访室“近三年未收到该同志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信访反映”;案件检查一、二室“近三年该同志未受到立案查处”,执法室、纠风室“近三年未发现该同志的违纪违法情况”;审理室“近三年该同志未受过党、政纪处分”。
2、有违纪违法信访反映的;受到立案查处的;受过党政纪处分的。签:信访室“×年×月×日,群众署名(匿名)举报该同志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不实,××问题属实,××问题不实),或正在调查之中”;案件检查一、二室、执法、纠风室“×年×月×日,该同志因××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查处结果是……”;审理室“×年×月×日,该同志因××问题受到党内××、行政××处分”。
第五条党风室按照常委会审定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以写实手法签明拟提拔任用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
1、对拟提拔任用对象未发现违纪违法情况的;无来信来访反映的;未受过党、政纪处分的;虽受过党、政纪处分,按有关政策规定已不影响提拔任用,经常委会讨论通过的,签:“该同志在党风廉政方面,没有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
2、对拟提拔任用对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影响提拔任用的,签:“该同志×年×月受过××处分,不能提拔任用”。
3、对拟提拔任用对象有匿名举报违纪违法问题,且线索较粗的,应将调查的结论性意见,连同举报材料、本人说明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常委会讨论研究。属未认定构成违纪并作信访了结的,签:“该同志×年×月×日虽有群众匿名信访举报,但已作信访了结,不影响提拔任用”。
4、对拟提拔任用对象有群众实名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经相关各室已初核。
(1)举报问题全部失实的,签:“举报问题失实,不影响提拔任用”;
(2)举报的问题部份失实,但存在其他情节轻微问题,并作信访了结的,应将存在的问题写实,签:“该同志×年×月×日有群众信访举报,经查证,××问题不实,××问题属情节轻微,已作信访了结,不应影响提拔任用”;
(3)对举报问题多,线索具体,正在查办之中,廉政审查时限内不能查结的,签:“×年×月×日有该同志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实名举报,正在查办之中,不能提出明确意见,暂缓提拔任用”;
(4)初核后需立案调查的,签:“×年×月×日有该同志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实名举报,需立案调查,不能提拔任用”。
(二)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廉政审查
第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推荐受县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现实表现及表彰事迹)时,由主管部门以上行文一式两份报送县纪委,由党风室组织协调、牵头承办。
第七条党风室将收到的推荐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以“平昌纪党风室〔×〕×号函”的形式,书面分送委局各室和相关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审查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近三年的党风廉政情况。经各室签注意见后,由党风室根据不同情况,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并按规定回复。
第八条各室在审查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党风廉政情况时,应依照第四条规定据实签注意见。
第九条党风室在报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示的拟办意见中,综合各室签注意见,依照第五条规定,据实签明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党风廉政情况
(三)购置更换公务用车审查
第十条需购置更换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第十一条需购置更换公务用车的单位持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并附单位现有领导职数和小车情况、购车资金来源、购车的车型、用途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如属更换,则应写明更换理由和国资部门旧车处理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署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纪委党风室。
第十二条党风室按巴委办发[2004]12号文件规定“县级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小汽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排气量在2.0升以下(均含本数),科(局)级以下单位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下”的要求,填好审批表,送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示后,按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填写审批意见加盖纪委公章,由购车单位送财政部门把关,报市纪委党风室审批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单位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贷款、借款、集资款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不准购置更换小汽车,乡镇原则上不准购置更换小汽车。
第十四条县级部门所属科、所、站、队除专用车外,原则上不准购车。确需购车的,要从严审查该单位是否拖欠职工“三金”、工资及是否负债等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的廉政审查、购置公务用车审查所形成的材料由纪委党风室立案归档。
第十六条对审查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个人书面检讨,并按纪委机关管理制度作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平昌县纪委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平昌县纪委
200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