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分利用、整合信访资源,理顺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好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信访登记
1、所有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件,县委、县政府批转、交办的信访件,县级各部门转送的信访件,本级纪检监察网站受理的网络举报件,委局直接受理的来信(访)和电话举报件,原则上须在信访室登记后,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2、办案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嫌疑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在调查结束后三日内,由承办单位将有关情况(何时发现何人存在哪些方面的违纪嫌疑、调查处理情况)书面送信访室登记备案。
3、县委、政府领导直接批转给委局主要领导要求迅速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因特殊情况信访室未登记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三日内,由承办单位将信访原件及调查报告和核查中形成的所有调查材料送信访室登记存档。
4、群众来访或通过电话、网络直接向委局主要领导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委局主要领导直接签批相关室办理且要求保密的,由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三日内将原件及调查报告送信访室登记存档。
5、注明由信访室收取的各类信件,委局其他各室工作人员不得拆封;注明由其他各室收取的信件,拆封后发现属举报问题性质的,收信人必须在当日(节假日、下班时间除外)将信件送信访室登记,并在信封上注明收到、转交日期和转交人姓名。
二、信访批阅
所有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或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件,信访室登记后,提出具体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再呈报给委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信访办理
1、反映乡镇内设机构、一般党员或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件,原则上转所辖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办理。
2、反映县级部门内设股室、中层干部、一般党员或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件,原则上转所辖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办理。
3、反映正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件,原则上按委局各室的职责转相关室办理;涉及委局多个室的,按委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4、重信重访、越级上访和信访积案,按委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5、反映问题简单,线索具体,且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信仿件,在委局主要领导批示后由信访室办理。
四、信访质量
1、对委局交办的信访件,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不得推诿、拖延和应付了事;信访立案和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并回报结果,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需报委局主要领导批准。
2、承办单位对查办的信访质量负责,所办信访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并及时回复实名举报人。
3、委局主要领导签批或交办的信访件,各承办单位必须自查自办,不得再次向下交办(转办),确需向下交办(转办)的,必须报委局主要领导批准。
4、对已办结的信访件,因举报人对查处结论不清楚或不满意仍继续上访的,由原承办单位负责复查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越级访、集体访、恶性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材料,信访室要严把质量关,对初步判断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责成承办单位补查补报的,请委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并按要求办理。
6、建立信访质量抽查制度。委局内部各室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将调查的原始材料(调查笔录、证据等)一并送信访室存档;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部门纪委、乡镇纪委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调查笔录、证据等资料自存,由信访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7、严格信访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被检举人;严禁将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丢失、毁损信访资料或材料。
中共平昌县纪委
20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