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近年来对治本工作越来越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据笔者调查了解,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治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治本工作的深入开展。
误区一:重治本轻治标
当前,不少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查办案件等治标工作时,也不断加大治本工作力度。但也有少数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查办案件等工作难度大、阻力多,又得罪人,从而将重点转向治本工作,造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立,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乡镇的纪检组织几乎没有查案,放松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但他们还以为是自己治本工作抓得好,降低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率。
针对这一误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以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治标中治本,用治本的方法巩固治标的成效;在治本中治标,用治标的手段强化治本的结果。不能借口治本淡化治标工作,切实做到治标和治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误区二:治本缺乏重点
目前,治本工作的内容十分广,形式也非常多。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时, “胡子眉毛一把抓”,缺乏应有的重点和计划。
对此,我们的治本工作要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有重点地开展。一是要有重点地选择治本单位,重点选择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易发、多发腐败的单位进行。二是要结合治本单位的业务特点,选择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开展。三是要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剖析案发原因,帮助案发单位堵漏建制。发纪检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要加强事后督促落实。四是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某几项治本工作,如某地的建设工程已发生或隐含的问题较多,就应重点预防,加强对招投标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如某地的公车私用现象群众反响强烈,就应切实抓好公车的管理。力争抓一项成一项,绝不能走形式。
误区三:治本主体不清
当前,在开展治本工作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治本的主体还存在模糊认识。他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惩治腐败的一个专门机构,是治本的主体,应对各单位的治本工作起主要作用。许多单位处在“纪检监察机关推一下,治本工作走一步”的状态,缺乏自身治本的活力。纪检监察机关有时也甘于担当“主体”角色,这样容易给整个治本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应该说,治本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一项社会系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组织协调治本工作的机关,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主要表现在:通过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产生威慑感;针对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堵漏建制建议;加强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等。其作用固然重要,但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成为治本的主体。治本单位才是治本的主体。一个单位的治本,关键是靠该单位自身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只是起着教育、推动、建议、监督等作用。那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治本的主体的认识是错误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发挥社会各种力量,推动整个治本工作的深入开展。
误区四:与治本单位过分亲密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治本工作的途径很多,包括通过查办案件,剖析产生腐败原因,提出合理建议;与一些部门建立治本的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治本;介入重大建设工程等,开展专项治本等等。在开展治本工作中,经常会与治本单位的人磋商、协调、沟通。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某些原因,在单位治本工作中与这些单位及个人建立了亲密关系,这就有可能使这些工作人员成为腐败的保护伞,从而使治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本单位的人关系甚密,不敢举报,即使举报了,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会查或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堵塞案件线索来源,放纵腐败。
事实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治本工作中,与一些单位与个人进行多方面接触是必要的和正常的。但这种接触必须是工作需要。我们应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教育工作人员廉洁守纪、奉公守法,不得借治本之名到治本单位吃喝等。在与治本单位的人交流接触中,重点了解该单位滋生腐败的特点和环节,从中摸线索,为查办案件创造条件,保证治本和治标两不误。
误区五:干涉单位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治本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治本效果,到治本单位了解业务特点,从而发现腐败原因,适时提出建议,做到防微杜渐,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但是工作人员不能以治本为由,对治本单位的业务说三道四,妄加指责,从中干涉治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束缚其业务工作的开展。
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治本工作中,了解、掌握治本单位的业务特点是必要的,但不能干涉治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否则会阻碍制约治本单位的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帮助单位开展治本工作时,一要了解治本单位的业务操作流程;二要了解该单位近期的主要工程建设,大额物资采购;三要针对该单位存在的困难,在不违反原则的条件下帮助疏通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四要指导、协助该单位制订治本措施。要尽可能避免影响治本单位自身的业务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