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作为中央纪委在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近年来,洪雅县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促进手段,积极探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两票制”,实现“民主选举”
在村支部换届选举中推行“两票制”,即群众投信任票、党员投选举票,依法依规选举村委会成员。在今年上半年的换届选举中,群众积极参与,全县57.6%有资格的村民参加了信任投票,92.6%的党员参加了选举,许多外出务工的党员和群众也返乡参加选举。由于真正是“身边人选身边人”,新选举产生的“两委”班子结构变化明显:村党支部成员平均年龄42.95岁,支部书记平均年龄43.8岁,较前一届降低2.1岁;支部书记中大专文化6人,高中(中专)文化69人。村委会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2.5岁,村委会主任平均年龄40.3岁,较前一届降低5.8岁;村委会主任中大专以上文化11人,高中(中专)学历64人。全县共有11名民营企业主、11名复员军人、16名个体工商户,6名工程业主、190名种养大户、10名产业协会会长进入班子,队伍素质整体提升,班子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二、建立“三会决策”制,实现“民主决策”
(一)实行村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三会决策”。村级事务重大决策先由村两委“联席会”提议,然后经过党员大会审议,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群众参与村务的决策权,特别是对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由群众说了算,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
(二)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会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再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如中保镇史华村是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风貌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开始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对此,村“两委”成立群众议事小组,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实行建设项目、施工、收费公开,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4个月内,全村大部分农户完成了风貌改造,建起了2400平方米的休闲广场和占地10亩的村级公墓,新建了村综合服务楼、2座大桥、147口沼气池,发展农家乐1个,建万只长毛兔养殖场1个,群众十分满意。
三、规范集体经济监管,实现“民主管理”
(一)建立村委会换届工作移交制度。村委会换届结束后,原村委会所有公章、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均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
(二)推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实行财务“双代管”制度。各村组分别在信用社开设专户,实行“村账乡镇代理,村文书任出纳”、“组账村代理,组长兼任出纳”、“村财乡控,组财村控”,明确村主任、组长的审批权限分别在300元、200元内,超出限额的需经村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同时实行现金备付金制度,各村、组的备付金分别为500元和300元,超出备付金的部分必须及时存入专户。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报村“两委”负责人同意和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四、完善四项举措,实现“民主监督”
(一)推行“六不准”行为规范。制定村组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六不准”,即不准村组干部在经济发展中,唆使、授意、煽动群众设门槛,阻扰工程建设,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不准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准违规参与集体经济入股分红;不准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时收受、索要钱物;不准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等,发动群众监督,形成对村干部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农村基层干部从“随意型”向“规范型”转变。
(二)狠抓“村(组)务公开”一体化。建立村委会村务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一体化运行模式;建立了主动公开、点题公开和公开评议等制度,从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入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财务、服务等问题都依法、真实地进行了全方位的公开,提高了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变静态公开为动态公开,由结果公开到全程公开,做到农民群众需要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全县116个村、906个村民小组村务、组务公开率达100%,保证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06年洪雅县被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三)建立“诺廉、述廉、评廉”监督制度。一是建立诺廉制度。“两委”干部任职前先由上级纪委对其进行廉政谈话,进行党纪政纪知识考试,在全体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会上主动承诺勤政廉政,签订廉政承诺书,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不少村组干部廉政承诺书还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张贴,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建立勤廉双述制度。定期组织村干部向村民报告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现场接受群众的提问和质询,把对干部的评判权直接交给村民。三是开展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采取开座谈会、发测评表等方式,对村“两委”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并通报评议结果,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乡镇党委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当年不称职票超过40%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30%的,免除党内职务,村委会干部职务任免提交村民大会决定。
(据眉山市纪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