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有异议怎么办?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出台《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从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必须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权提请审查和撤销“红头文件”。
根据《规定》,群众可向市政府提请审查和撤销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文件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正式答复。
《规定》还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和征求意见制度,提出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重要的“红头文件”应当听证。在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署送审草案,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滥发规范性文件将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