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0月15日电(记者李丽静)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日前出台的《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所属的发改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等49个部门,及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不能先斩后奏,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先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就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或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规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制定出不适当规定的,将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