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今后,我省将对医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河北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日前,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医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医用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被有权认定机关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在医疗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分“行贿黑名单”数据库和“一般行贿人”数据库。其中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行贿人或虽未判刑,但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查实认定的行贿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列入“行贿黑名单”数据库,其余的列入“一般行贿人”数据库。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组织医用产品集中采购时,应及时查询省卫生厅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对列入“行贿黑名单”数据库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医用产品。对列入“一般行贿人”数据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省卫生厅已责成卫生监督局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收集、查询等具体工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电话:0311-87835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