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5日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11月2日,河南省召开了贯彻落实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继年初郑州市在全国首吃“螃蟹”,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后,河南省还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该制度。不仅对行政处罚权细化,而且还要让行政机关高效便民,为此,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我省依法行政的“步履”清晰而坚定,依然走在了全国前列。
集中+细化行政处罚权
受到行政处罚时,很多人首选托熟人、走关系去说情,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着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在制度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以经营没有产品合格证书或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为例,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违法所得2倍到违法所得5倍的处罚,涉案金额越大则执法人员掌握的自由裁量空间越大。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尽可能地减小其手中握有的“自由裁量权”,今年年初,郑州市政府宣布年底前在所有执法单位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即将同一种罚款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分为若干罚款等级,与此同时,新的罚款标准也在郑州市政府网站公布,郑州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一举措的实施让郑州成为全国首个对罚款进行分级,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城市,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肯定和评价,并在郑州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了郑州经验。
“要推广郑州市政府的做法,在全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以解决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要拟定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尽快报省政府审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说。
除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外,我省在郑州、安阳两地推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成为我省依法行政的亮点,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着城建监察、城管监察、规划监察、市容监察、绿化监察、市政监察、环境监理、交通管理、工商管理等十几支执法队伍,“十几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同时,各执法队伍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重叠,一条马路多家管,一起违章多家罚。群众行使权利有时需要向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权利,其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护。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以安阳为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要合法合乎民意
近日,我省正式下发了《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另外,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先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就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或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规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制定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这是从制度上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今后,市县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要求,凡制定违背该制度的原则、办法、程序的,一律不准出台,出现严重情况的坚决追究相应责任。”李克说。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余兴成说,要提高罚款、收费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收费时,首先要研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对设定罚款、收费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不要设定罚款、收费。确需设定罚款、收费的,要对数额进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论证,合理确定罚款下限和幅度,尽可能明确执法梯度和标准,避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款和收费方面过大的行政裁量权。
另外,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纠错机制,一旦发现决策失误,要及时改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04人乱执法被问责
不当的执法行为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目前,全省18个省辖市和绝大多数县级政府均出台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006年全省各市县因违法执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60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3人;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共受理行政赔偿案件78件,赔偿金额115万元。
据悉,今后,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还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在职执法人员也要接受定期的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也将被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