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外公布了今年的《案例指导》,并将下发到各级法院用于指导法官判案
14日,省高院对外公布了今年的《案例指导》,其中包括“陈家荣事件”中引出四川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拓公司)单位行贿案。金堂县工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因为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输了官司。据悉,《案例指导》的典型案例将下发到各级法院,用于指导法官判案。
负责人自首减轻处罚
案例:陈家荣在任彭州市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建工程、购买土地等事项中收受贿赂近400万元。一审判决,陈家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陈家荣”事件之后,也引出鑫拓公司单位行贿案。因其主动自首,锦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鑫拓公司被以单位行贿罪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赵尤均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高院释疑:被告人赵尤均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交代了行贿事实,应现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尤均作为鑫拓公司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自首,应认定鑫拓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可对鑫拓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
罚款没听证工商局输官司
案例:2003年12月20日,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宽带,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51号的门面正式挂牌开业。后因金堂县文化局发现其未申报备案,要求停止营业,原告即停业取下招牌,将电脑搬至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53号2楼。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53号2楼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黄泽富依然在营业,金堂工商局作出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存放在家的电脑主机32台。黄泽富等认为金堂工商局执法不合法,提起了行政诉讼。
高院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都能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此案中金堂工商局违反了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