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分国有资产、妨害清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据悉,这是我省首例以妨害清算罪处罪的案例。
资产重组 公司要剥离清算
1993年,原国营七四五厂改组成为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虹波公司),原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由改组后的虹波公司列作国家股,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仍归属国家所有,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文委托虹波公司代管。
1998年,因涉及与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经有关部门批准,虹波公司决定将代管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部份从虹波公司剥离改制,并以该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为资本主体组建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虹开公司)。为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虹波公司成立了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周忠全担任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剥离工作的具体实施,周忠全担任办公室主任。1999年10月,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私吞公财 他搅浑水好摸鱼
据悉,周忠全在虹开公司改制前担任总经理一职,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改制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虹开公司剥离前资产评估时,周忠全安排财务人员将市国土部门划拨给原国营七四五厂用地开发为三期住房,将售房款375.52万元隐匿,未计入虹开公司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上虚列欠四川某工程承包总公司债务131.82万元。之后,周忠全又安排财务人员用隐匿的三期住房售房款中的158.75万元以18名职工个人货币资金出资的名义登记注册。2002年、2003年,虹开公司又分别以“买一股,赠一股”、“买一股、赠二股”的方式由职工以现金形式认购公司股份,将该150万余元的售房款分配给各股东。
这起案件由成华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周忠全身为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国营七四五厂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列债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周忠全作为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谷萍 华剑 本报记者 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