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原职员仲方维斡旋受贿被判刑十三年
核心提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斡旋受贿,在法律上要以受贿论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原职员仲方维就是因为触犯了这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我当时只是说‘都是朋友,多多帮忙’,这些不过是朋友聊天中的客套话罢了。”直到走上法庭,仲方维依然觉得自己的行为和犯罪搭不上边。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认定:被告人仲方维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期间,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华请托,利用其在农行任职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找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崇文支行沙子口分理处主任许晓宁等银行工作人员,分别为北京山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润通公司”)及鑫博信公司在农行崇文支行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在贷款业务办理后,仲方维收受山润通公司经理山松给予的1台价值3582元的数码摄像机,并向张承华索取82万元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1 诈骗案牵出贿赂大案
2007年3月,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对犯罪嫌疑人、鑫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华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审查起诉。公诉处的干警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张承华在口供中提到,在得到这笔贷款之前,农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仲方维在贷款前向其索要过180万元的“好处费”。同时,受理上述贷款申请业务的农行北京市分行崇文支行沙子口分理处主任许晓宁亦存在受贿嫌疑。由于所发现的线索涉及重大的职务犯罪,公诉二处立即将线索移送给该院反贪局调查。
同年3月26日,崇文区检察院对仲方维和许晓宁分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对于张承华涉嫌合同诈骗案,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从2006年开始就开展了侦查工作,但在侦查过程中,公安部门最初并未发现贷款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仲方维、许晓宁在这个诈骗案里扮演了证人的角色。仲方维和许晓宁在公安机关和本单位纪检部门找其了解情况的时候,均表示不存在不廉洁问题。银行最后结合他们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内部处罚。因此,在反贪干警开始进行侦查前,他们已经对受贿问题进行了多次串供及其他反侦查准备,这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由于以上不利因素,在准备对仲方维、许晓宁报请决定逮捕的时候,侦查人员犯难了:二人的部分口供和取得的部分证据符合一定的逮捕条件,但是也存在部分证据和嫌疑人口供矛盾或证据不是特别完备的情况。
根据张承华的供述,在他向仲方维提出帮忙贷款的要求时,是仲方维跟他谈好按照3000万元的6%给予好处费,而且在贷款下来后他分两次以支票形式给了仲方维180万元好处费,但是仲方维只承认以支票形式接受了82万元的好处费;另外,对于许晓宁,仅查明他在为两个公司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后收受两公司5台数码摄像机的问题,对其他受贿问题,许晓宁紧咬牙关,拒不供认。虽然种种迹象表明,许晓宁也绝非他所讲的只是收受了几台摄像机那么简单,但由于报捕前时间有限,导致未能取得相关直接证据,所以在报捕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利条件。根据上述情况,崇文区检察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结合反贪部门在捕前仅能获取的口供和部分证据,同时考虑到涉案金额、涉案人员等情况,在对该案当时现状和发展前景作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果断作出了对仲方维和许晓宁逮捕的决定。2007年4月9日,仲方维、许晓宁被依法逮捕。
在办案很难进展下去的时候,侦查人员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许晓宁在供述中提到,自己收受的5台摄像机,其中有一台他送给了农行崇文支行贷前调查部门的信贷员王玉柱。办案人员对王玉柱的调查取得了突破进展:王玉柱承认“拿了人家40万元”。随后,王玉柱交代了整个受贿过程。
2“都是朋友,多多帮忙”的罪恶圈
仲方维等人受贿的书证
突破了王玉柱,反贪干警乘胜追击,很快,本案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在鑫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华以及山润通公司总经理山松分别向农行崇文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仲方维、许晓宁、王玉柱三人均收受了好处费,而仲方维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纽带性作用”。
2003年春天,张承华向时任农行朝阳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外勤的仲方维提出,希望他能帮助山润通公司联系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的业务。仲方维通过朋友找到了刚被任命为农行沙子口分理处主任的许晓宁,请其帮忙。由于分理处是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的平台,许晓宁在对山润通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之后,将调取的该公司的申贷材料报送农行崇文支行个人业务部审查。
2004年春节前,山润通公司汽车按揭贷款经农行崇文支行审批后,山松送给仲方维一台摄像机,送给许晓宁两台。
在仲方维等人为山润通公司联系汽车按揭贷款的同时,2003年“十一”前夕,张承华也向仲方维、许晓宁提出想要申请一笔贷款。据许晓宁供认,张承华对他说想从农行崇文支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车,在许晓宁提出鑫博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整车销售时,“张承华说山润通公司是鑫博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山润通公司进行汽车销售,并以山润通公司名义申请这笔贷款”。许晓宁带着农行崇文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王玉柱一起前往鑫博信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张承华谈贷款一事。后来,仲方维找到张承华,告诉他贷款的事情基本上有谱了,但需要一些打点关系的费用,并提出让他给3%的“返点”。2004年1月,鑫博信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申请获批,张承华开了两笔共计82万元的两张转账支票给仲方维。随后,仲方维找山松把支票换成了现金。
许晓宁也收到了张承华托人转送的4台摄像机,许晓宁将其中一台送给了王玉柱。
2004年春节前一天,王玉柱接到许晓宁的电话,称张承华因过节为他们二人准备了“两箱蔬菜”,让他到张承华的公司去拿。当天,王玉柱赶到张承华的办公室,张承华从保险柜中取出4捆人民币现金(共计40万元)给了王玉柱,称这是为贷款一事对其及许晓宁表示的感谢。回去的路上,王玉柱打电话告知许晓宁张承华给钱的事。
在得知王玉柱供述了收钱过程之后,张承华也不得不承认了其向许晓宁、王玉柱行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
3是“普通联络”还是斡旋受贿
仲方维受贿案卷宗
此案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接下来,法律定性问题又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对于仲方维的行为是否属于斡旋受贿,崇文区检察院业务部门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斡旋受贿,在法律上要以受贿论处。如何把握“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斡旋受贿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实践中和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为此,干警们翻阅大量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寻求理论支持。
仲方维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问题的关键。有人认为,仲方维没有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索取或收受贿赂,不能构成斡旋受贿行为。但是,崇文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结合《刑法》的规定,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斡旋受贿人与直接利用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才能形成此种“便利条件”,这种说法不能客观反映“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真正内涵。同时,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述理解也与该《纪要》的精神相悖。另外,如果仲方维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会给不法分子留下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可乘之机。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仲方维正是利用自己先后在农行朝阳支行、北京分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接受张承华的请托后,利用农行崇文支行许晓宁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张承华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即贷款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王玉柱等人违规操作),事前谈好、事后索取张承华82万元好处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最终,崇文区检察院经过检委会讨论后,将仲方维等三人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到法院。
2008年5月5日,崇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三人均构成受贿罪,判处仲方维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许晓宁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判处王玉柱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对仲方维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许晓宁、王玉柱案尚处于二审程序之中。
4特殊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难题
案子成功地侦结了,也成功地起诉了。但检察官们的心情并没有因此而轻松起来。
通过对此案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反贪、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们都有着一种深